第七十四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区域内车库、车位服务收费按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住宅小区,车库、车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二)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建设的车库、车位,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车辆的车位,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代表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前款规定第一项、第二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