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等工作,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物业矛盾纠纷,办理物业管理公示事项,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建立社区服务、管理措施和机制,配合解决社区环境卫生、排水、道路等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方面存在的问题,广泛宣传发动群众,引导社区居、村民遵规守约,营造良好的社区管理氛围,指导监督辖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监督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管理活动,受理辖区业主的投诉举报,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组织社区开展公益宣传、精神文明创建和文化娱乐活动。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