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普通商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级别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普通商品住宅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经业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按年收取。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