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未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或者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时组织召开。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