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已修改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承担。无建设单位或者原产权单位的,由全体业主承担。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