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向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公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监督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