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在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异龙湖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二)填湖、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的,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网箱、围栏(网)养殖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侵占湖堤、护岸,损毁防汛、水文设施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界桩、标识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盗伐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滥伐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毁林开垦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六)擅自采捞水生植物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在湖体、河道内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使用简易浮动设施载人入湖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向湖体、河道内倾倒垃圾、抛撒或者堆放泡沫、塑料餐饮具、塑料袋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在湖体、湖(河)堤上搭棚、摆摊、餐饮、烧烤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野炊、露营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船舶入湖许可制度或者在异龙湖水域内擅自使用燃油机动船和水上飞行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