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景观的项目;

(二)向入湖河道、沟渠、城镇排水管网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水污染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物;

(三)向入湖河道、沟渠及河道岸坡排放、倾倒、填埋油类、酸液、有毒废液、废渣等;

(四)在入湖河道、沟渠、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农业、工业等固体废弃物;倾倒粪便、污水,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在沿湖面山烧荒、开垦、挖沙、采石、取土、毁林、毁草、挖树根等;

(六)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