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政府承担异龙湖保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异龙湖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实施异龙湖保护管理规划;

(三)组织开展异龙湖水生生物资源调查,并建立档案;

(四)负责异龙湖引水、蓄水、输水的调度和取水的管理;

(五)发放非机动船入湖许可证,登记和检验渔业船舶;

(六)对一级保护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以及科学考察、影视拍摄活动进行审查;

(七)依法收取水资源费;

(八)在一级保护区按照批准的权限,相对集中行使水政、渔政、水上交通、林政、环保、自然资源等部门部分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