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健康部门的要求,在其诊疗场所张贴、展示一定数量的卫生健康科普知识文章、图片、模具等,放置相关科普资料,供市民学习参考。

鼓励医疗机构在医疗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就患者的病因病情、发病机理和治疗方法等给予适当说明,并宣传预防保健知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