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经费对科普的投入,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并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科普事业。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保障科普工作所需经费,并加大对科普基地和科普示范点的财政支持力度。科普经费的使用应当加强绩效管理,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