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并经当地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供热工程的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征求供热单位的意见。

供热工程的施工过程,应当接受供热主管部门的监督。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