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房屋(居住用住宅除外),层高超过三点二米的,每超过零点一米,加收基本热价的百分之三。文化、教育、体育、医疗以及保护建筑等公共事业性建筑加收至百分之百为上限。对于其他按照层高加收热费超过百分之百上限的,供热用热双方可以协商收费。

地方法规 · 黑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