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共供水,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通过公共供水管网输送至用户的供水方式;
(二)农村集中式供水,是指在偏远农村地区,通过山泉水、地下水等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输送至农村用户的供水方式;
(三)供水设施,是指用于生产、输送、供应、计量供水和保障供水正常运行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设施,包括公共供水设施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
(四)公共供水设施,是指自来水水厂及其取水设施、水处理设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城镇公共供水设施和向农村地区延伸的公共供水设施;
(五)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是指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住宅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配建的供水设施;
(六)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对公共供水管网输送的生活饮用水进行储存、加压,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各类供水加压设施、储水设施、管道、阀门等;
(七)公共消火栓,是指设置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的消火栓;
(八)注册水表,是指由供水单位拥有、登记注册、监督保养,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