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月用水量达到五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户,应当至少每五年自行组织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测试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整改。水量平衡测试和整改情况应当自测试整改完成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的区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非居民用户用水实际情况和节水管理需要,每年组织专业测试机构对非居民用户进行水量平衡测试。水量平衡测试结果作为核定用水量和节水型单位创建的技术依据。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