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章 供水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供水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代为抄录注册水表读数、收取水费、转交水费发票。物业服务单位不得将其办公、生活的自用用水费用,或者小区绿化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区开展喜庆、宣传、装饰等活动的用水费用,摊入小区居民水费中由居民缴纳。受委托收取水费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定价,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不得自行确定、改变用户的用水性质或者用水定额,不得向用户收取额外费用。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