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农村集中式供水,自建设施用于农业、渔业和畜牧业供水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或者其他活动需要而直接使用供水的行为,包括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