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应当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许可证。许可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等,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