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区排水规划分别由市、区排水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排水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市、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排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