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与保护等活动。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