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六条有效排水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所在区排水主管部门备案。排水主管部门对房屋建筑工程的排水设施进行验收所出具的专项意见应当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