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对提供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员和生态环境保护志愿者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活动的监督。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