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