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机动车违反有关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