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评估、应急处置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