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负责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告知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到电梯检验机构更换电梯使用标志。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