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