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其设置的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监督,适用本条例。

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以及对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