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措施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发现行政执法问题突出、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约谈被监督机关的负责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