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采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基本方式,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手段,运用大数据监测分析、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日常监督包括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试和持证上岗管理,办理对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等。专项监督包括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评价、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违法案例通报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