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都有举报的权利。在肉品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