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从事肉品管理工作的人员,在畜禽屠宰和肉品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