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生产区域未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出厂(场)的肉品带有污血、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