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作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