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协调查处、联合执法。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