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