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公民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