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制定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措施和行业文明行为标准,并将文明行为培训纳入任职培训、岗位培训内容。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文明行为进行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