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