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公安、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应急预案,报市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