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区服务第三十八条已修改鼓励和支持电信、邮政、金融等服务型企业到农村设立服务网点,为村民提供便捷服务。扶持和发展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为村民提供专业化社会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