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五章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区服务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村应当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推选,原则上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同步进行,其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村务监督委员会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其成员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