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八条已修改村可以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代表、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除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职权,讨论决定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事项。村民会议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行使的职权和讨论决定的事项,可以在村民自治章程中明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