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第十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模范执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定期组织教育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