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六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楼宇标识,是指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的各类建筑物名称、符号以及用于表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名称、符号。本条例所称店招牌匾,是指建(构)筑物用地范围内的经营性、商业性店铺和单位设置的名称、字号等。本条例所称公共载体,是指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户外广告设施任一边长不少于四米或者面积十平方米以上的广告。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