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