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每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