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管理条例/第四章 发布与维护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市、区(县)人民政府征用商业广告设施发布公益广告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公益广告发布活动结束后,公益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三日内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