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建设专业畜禽屠宰场所、动物内脏等器官清洗场所、畜禽粪污处理和利用设施、垃圾焚烧场所、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等。大力推广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对从事废旧地膜、农作物秸秆回收等循环利用企业,通过以奖代补、贴息贷款等方式予以扶持。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