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环境保护和农村环保设施运行等。

县人民政府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