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三十公顷以上不足七十公顷的,由州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审批;不足三十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审批。

直接为保护草原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和乡村道路工程;

(三)用于草原生态保护、畜牧业生产发展方面的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