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草原管理条例/第五章 草原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县级草原主管部门核定的草原载畜量,州、县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依据草原生物量科学、合理地核定草原载畜量。草畜平衡的核定每五年一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州、县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每年11月15日至翌年5月15日进行草原载畜量抽查核定工作。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