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修改自治县和保城镇城乡总体规划,在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认为自治县人民政府修改自治县和保城镇城乡总体规划的决定减少广场用地范围和绿地面积或者改变广场使用性质的,可以撤销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分的修改决定,并在审议意见中载明。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听取和审议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广场规划管理的专项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相应决议。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